教師可以體罰學生嗎
一、教師可以體罰學生嗎?
不可以。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教師沒有權利體罰學生。
二、教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教師體罰學生怎麼辦?如果因爲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責任應該誰承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區分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限制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所承擔的侵權責任,並且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學生,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學生,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民法上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在民法上指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身體有缺陷(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過錯推定責任也叫推定過錯責任,就是在行爲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人們爲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過錯責任指行爲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爲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可以說,《民法典》規定的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是明確的過錯責任。就學校體罰所致的侵權責任而言,由於主觀過錯的不同,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
(一)屬於普通過錯的學校體罰,應該認定爲學校侵權,由學校承擔侵權責任。
(二)屬於共同過錯的學校體罰,應由實施體罰的教師與學校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學校和教師共同承擔責任。
(三)屬於混合過錯的學校體罰,應由學校、教師和學生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由學校體罰所致侵權責任中的混合過錯是指學校不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或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教師假借教育和管理之機對學生實施體罰,且學生在體罰中也存在過錯的情形,如故意違規且屢教不改、用侮辱性語言或行爲故意挑釁激怒教師甚至毆打教師等等。
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而教師體罰學生的責任分配是個複雜的問題,比如什麼情況下只有教師有責任,什麼情況下學校和教師都有責任,什麼情況下學生、學校和教師都有責任以及各方責任大小的確定,如何適用民法規定等等是有專業難度的問題,建議不明白的人可以向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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