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學生死亡死刑嗎?
一、教師體罰學生死亡死刑嗎?
教師體罰學生死亡不一定判處死刑,要看具體的犯罪情節。
教師體罰學生致死大部分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意外事件,體罰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話,教師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自首等情節的,一般不判處死刑。體罰和死亡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話,教師承擔侵權責任。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1、客觀方面,表現爲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爲,該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即過失殺人必須有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才構成本罪,所以,過失殺人無未遂。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過失殺人罪的本質特徵在於:行爲人既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三、學校不對學生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並在合理期間內取得相關證明的;
(二)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事故的;
(三)學校有證據證明,學校及其教職工已經履行《學生事故處理辦理》的第十、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職責,但仍然沒有避免事故發生的。
因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過錯造成事故的,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教師體罰學生本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而且也傷害到了學生的身體以及心靈,如果因體罰而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對於教師就需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但會如何的處罰就要看實際的情況,重者也是可能會高達無期或者死刑的,所以,教育學生是老師的職責,但要按正確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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