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稅務行政處罰怎樣加收罰金
如果連國家的經濟權益都很難得到保證的話,那我們何以能夠在當前安定團結的局面下發展自己的事業和家庭。所以針對於國家的各項稅收工作全體公民都應該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偷稅漏稅或者是其他任何違反我國稅收工作的行爲一般都會面臨行政處罰,其中行政處罰再加收罰金的時候,都是按照少交稅款的50%以上,進行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在我國稅務行政處罰怎樣加收罰金?
對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補徵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可分爲當場收繳罰款、專門機構收繳罰款和強制執行。
(1)當場收繳罰款
原則上罰款不能當場收繳,而應通過銀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2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要求的。
(2)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代爲收繳罰款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處罰與收繳相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除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以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同時向當事人開具收據憑證。
(3)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對於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自行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此,稅務機關作出的罰金都是要在法定的範圍之內的,比如說自己少交的稅款一共是100萬元,那麼基本上是按照50萬元以上的這個範圍,在五倍以下對相關人員進行罰款的。罰款這是在補交了稅款和滯納金以後額外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所以就算是要避稅,也一定要選擇合理的避稅方法,而不是故意的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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