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涉嫌非法被扣程序是否合法
交通違章律師解答1.87W
律師解答:是。律師解析:營運車涉嫌非法活動被扣程序一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爲;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爲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燬的,依法銷燬;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爲;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爲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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