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怎麼算?
衆所周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工受傷需要治療休養,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誤工費。根據傷殘鑑定等級的不同,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也不盡相同。那麼工傷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怎麼算?具體的法律條文如何規定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那麼,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如何把握?實踐中各地會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廣東認爲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我認爲這樣規定是比較合理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裏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發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指未扣社保、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應發工資總和;實發工資: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爲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因此,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工資作爲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針對“工傷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怎麼算”相信大家已經有了全面的瞭解。員工停工休養期間,用人單位需要爲勞動者辦理停工留薪。一般按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殘程度嚴重,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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