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根據員工的戶籍地址和現住址直接去員工家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要有兩人以上一同前往,一人爲人事人員,一人可以是工會或其他部門員工,送達員工並要求籤收。萬一員工本人不在家,也可以請員工同住的成人直系親屬簽收有效,這個辦法適用於員工住址較近的情況。
2、郵寄送達
通過郵政寄送掛號信,在掛號信的封面或存根欄必須寫上送達的內容是什麼,不然今後收信人會以不知道信中是什麼內容沒看或扔掉等理由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另外,在掛號信寄出一段時間後,還需要到郵局去確認信件是否送達,郵局會給予正式的反饋,如果地址有誤退回,再做其他辦法。
3、留置送達
當第1點談到如果直接送達沒有人接收,家中無人,可以請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或轄區派出所民警陪同一起到員工家門口,將信件內容塞入員工家中,並請社區、民警簽字佐證以送達
4、公告送達
如果找不到員工本人,可以採取登報的方式。其實,採用這種方法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的,那就是隻有在前述幾種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而不能一開始就採取登報公告處理,因爲你在此之前沒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而只是廣而告之。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提請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當員工患病失去勞動能力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方式很多,一般來說,單位會採取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如果是直接送達,要讓員工在回執上簽字表示知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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