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懷孕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懷孕了單位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懷孕期間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二、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說辭。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但是如果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三、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有什麼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爲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
懷孕的女性員工處於法律規定的三期,屬於三期員工,單位不能以懷孕爲理由對員工進行辭退,如果進行辭退的可以向單位要求相關的一次性賠償,如果單位拒不支付或者雙方針對賠償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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