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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

所謂醫療保險費,是由職工、單位和國家按一定的繳費比例三方共同出資而構成的。
具體構成如下:
1、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佔所在單位職工比例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則按市裏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爲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爲繳費基數。
2、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按每人每年用人單位負擔70%,職工個人負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須按全年標準補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