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代簽勞動合同是目前比較常見的一種行爲,有的是由用人單位直接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有的是勞動者委託他人代簽,甚至還有人在沒有勞動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替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上述情況下,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本文就這個問題爲大家做詳細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大部分企業能夠及時規範內部行爲,調整管理方式,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有部分企業並未引起足夠重視,僅由企業內部工作人員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極易引起勞資雙方事後產生糾紛。代簽勞動合同及未簽訂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分別點評如下:
1、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後爲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是否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用人單位雖然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並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爲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動表明接受所代簽的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是否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爲有效。有些勞動者雖然並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後,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爲勞動者以實際行爲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爲有效。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爲,只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代簽勞動合同經勞動者同意,或者勞動者以實際行爲表明接受,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無效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事前同意或事後接受,其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產生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即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如果代簽勞動合同是經過了勞動者本人的同意,並且該勞動者也實際接受了勞動合同的內容,那麼我們就認爲該代簽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反之,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即使雙方已經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在履行,那麼也認爲代簽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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