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規定轉正三個月過後纔可以辭職嗎?
一、勞動法是規定轉正三個月過後纔可以辭職嗎
我國勞動法沒有規定要轉讓三個月後才能辭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過了試用期的,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
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如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爲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最好是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9、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10、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1、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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