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思考有什麼?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思考有什麼?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區別。在於主體的區別,內容的區別,簽訂目的區別。
1、主體的區別
大學生就業協議主要是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是沒有規定的,對任何單位都適用,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是學校。
勞動合同則適用於勞動者(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完全是無關的。
2、內容的區別
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畢業生介紹自身的情況,表示願意去用人單位去就業,用人單位也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則同意推薦畢業生,並且列入派遣計劃當中。這一份協議是不涉及任何權利和義務問題的。
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涉及了很多權利,如:勞動的報酬、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工作內容等各方面的內容。
3、簽訂目的區別
簽訂就業協議是爲了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意向上初步約定好,雙方在這個環節可以商討一些基本的條件,對於即將要簽訂的合同的內容也能達成一致。
這份協議是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並不能作爲第三方。
簽訂勞動合同是爲了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既是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簽訂了勞動合同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
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同時也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有幾種類型?
依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不同,簽訂的內容不同,簽訂的目的也不同。單項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是勞動合同的主要類型。單向勞動合同中沒有固定的期限,沒有合同的終止時間,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作爲勞動合同的終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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