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什麼情形可約定違約金
合同工一般就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其實合同工主要是出現在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中,此時除了那些通過正規招考進入的人之外,可能因爲需要還會格外的招用一些合同工,也就是並非屬於編制人員的員工,此時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那麼自然不管是單位還是員工都是要依法行事。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違約金,不過就約定員工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方面是有規定的。那一般勞動合同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工什麼情形可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較爲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規定約定服務期
2、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如何計算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2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不管是用人單位是什麼樣的性質,雙方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違約金的時候,其實都是要考慮到法律中的規定,其中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不過雙方卻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很少有單位會與員工有這樣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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