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院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北京市醫院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私人僱主等;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標的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爲:以勞動行爲作爲勞動合同標的,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本身便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限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完成再生產的過程:勞動力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還有本身再生產的特徵。勞動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以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因而成爲勞動合同不可缺少的內容。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給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確立勞動關係,使勞動過程得以實現。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從屬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爲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其勞動過程,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指示。但需強調的是,勞動者的人身不能強制。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延續性淵源於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的自然屬性。這種延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勞動者即使未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一定條件下對用人單位仍有勞動報酬的請求權,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負有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問題需要自己的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處置,一旦自己的利益維繫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自己需要注意具體的法律細節,儘量不要觸碰有關的違規條例,如果自己的合同的存在問題,自己需要學會進行法律上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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