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認定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登記。負責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爲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於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股票、債券的發行、上市都規定了極爲嚴格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起人籌辦要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公司在成立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公司法進行辦理,確保我國的經濟市場正常運行。一旦發現相關的公司違法我國的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對這類公司的主管人員和法人進行處罰辦理,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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