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爲必要條款和替代條款兩部分。必要條款的含義是合同中的必要條款。如果其中一個丟失,合同將被視爲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有下列規定:
第一,僱主、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工人的姓名也是地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爲固定期限、非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聘期。如果是臨時工作,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沒有固定期限的,視爲沒有固定期限。無論是一年、兩年還是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場所。工作內容應反映在勞動合同中,如從事的職位、具體的責任內容等。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工作地點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否則很容易產生爭端。例如,合同中規定工作地點在北京。總有一天,該單位將把員工調到深圳,工作人員可能不會接受,因爲合同已經商定了工作地點。僱員在工作場所的單方面改變是僱主違反合同的行爲。
第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目前,我國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種是標準工時制度: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保證工人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是非正常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限制,其原則是保證工人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第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制度,即工作時間是按月、季、年計算的,但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除實施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他工作時間制度需報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即爲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每個工人都非常重要和關心。勞動報酬應明確寫入勞動合同中。還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即通常所稱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勞動保護在普通工作中並不十分重要,但一些特殊行業,如有毒有害行業、高溫高壓行業,如機械、海洋作業、航空等較爲危險的行業,這一點尤爲重要。
第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述9點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另一方面,還有其他條款,包括:
第一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則試用期不確定,這是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內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轉換後簽訂正式合同是違法的。法律還規定,三個月以上少於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或者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固定期限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是崗位培訓。培訓通常分爲兩種類型,一種是內部培訓,即通常稱爲上崗培訓,學習瞭解公司的環境、文化和理念,這些都是免費的必要培訓。還有一種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這種培訓是由單位出資派遣員工到專業培訓機構,對於這種培訓,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第三是商業祕密和競爭限制。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無論簽字是否簽字或商業祕密是否保密,員工都必須保守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每個工人的義務。不競爭限制是指在公司中擔任非常重要職位的員工。離開公司後,他們可能在同一行業的其他公司工作,這可能會給現有公司造成損失。因此,一些公司將競爭特定職位的某些職位和員工。行業限制,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能在同一行業工作。如果沒有競爭限制協議,公司離開公司後不能限制員工在同一行業工作。同時,在簽署競爭限制協議後,僱主有義務爲競爭限額支付賠償金。否則,員工不受競爭限制規定的約束。賠償金在分居後支付。不超過比賽的最長期限。兩年內,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競爭限制和賠償條款以及違約賠償金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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