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遲試用期協議合法嗎
一、公司延遲試用期協議合法嗎
需要視情況才知道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這樣的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勞動合同時,用工雙方可以約定不超過此標準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前,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評估,認爲不合適的,應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爲限。
試用期過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再以未通過考評爲由要求延長試用期,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沒有法律依據。單位應當支付轉正工資,認爲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行換崗或者培訓。也就是經換崗或培訓是必經程序,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內,仍應對該員工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
當公司對於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不滿意,但又覺得可以給予機會,往往會要求修改原先的勞動合同,把試用期更改爲6個月,這樣就可以達到延長試用期的目的。不過,修改勞動合同需要得到訂約雙方的同意,並非單位單方面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對此有異議,建議不同意單位的修改建議。
二、試用期一般延長多久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具體延長時間還需協商。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瞭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於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係。
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爲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六個月,如果想要延長試用期的話,包括之前的試用期,加上延長的期限,只要不超過六個月的話,那麼都是不違法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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