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代通知金該不該扣稅
代通知金該不該扣稅
代通知金口不扣稅需要根據實際賠償的金額,來決定是否需要繳納稅款的。代通知金屬於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所以要是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數額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拼接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那麼就不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超過3倍數額的,那麼超過部分就要依據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代通知金制度呢?
代通知金即平時常說的“N 1”補償方案中的“1”,即企業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如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則應以支付1個月工資的作爲該30日通知期的替代。
首先,代通知金的適用前提系在法定情形下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的,方需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當然,企業還需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魚和熊掌可兼得。
但是,如企業已書面通知員工勞動合同於30日後解除,但員工認爲自己可立即離職或者說可提前離職,企業是否還得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呢?我們認爲:代通知金針對企業而言系法定義務,而對於員工來說系法定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該放棄行爲並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但是,爲避免員工提前離職之後就代通知金問題再行向企業主張,建議雙方可就提前離職問題通過協商文件或類似文件予以確定,以明確系員工主動放棄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在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繳納代通知金的,由於用人單位支付的很多員工的代通知金,都不會超過這一規定的平均工資的3倍。對於那些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稅費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那些 稅收是按照職工個人所得稅收的標準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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