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拆遷真的沒有補償嘛
以農村房屋爲例,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築。比如某些歷史存留的房屋。一些建築形成於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直接歸爲違法建築,這顯然不行。所以,必須結合建築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最開始農村建房管理較鬆,對產權這方面也沒有管理到位,因此農村有很多無證房。
無證房屋更不等於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築。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以需要看該違法建築是否是可以通過一些措施消除違法影響,如果無法消除影響或通過罰款來處理,但絕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築都必須被強制拆除。
在我國,土地使用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的情況非常普遍,但這並不意味着沒有補償。史西寧律師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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