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係是什麼?
我國是法治社會,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會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其中,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是兩個和勞動者關係密切的法律,兩者都對保護弱勢羣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互相聯繫又有所區別。那麼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係是什麼?兩者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學界關於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關係的爭議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是聯繫非常密切的兩個法律,他們都與保護弱勢羣體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定有關。但作爲不同的法律部門,它們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不同的。長期以來,我國將保障福利內容納入勞動關係進行調整,作爲勞動法的組成部分,並不存在社會保障法的範疇。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單位人轉變爲社會人,社會保障法應與勞動法合理界定。但由於兩個部門法在發展上的某種聯繫和延續性,使得學界對它們之間的認識模糊不清。有人認爲勞動關係包含了保障福利內容,有人認爲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還有人認爲勞動法從屬於社會保障法,因而造成了一些實際的社會問題難以解決,不利於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必須明確兩者之間的關係,爲解決實際問題提供理論支持。
二、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之間的聯繫
1、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在社會保險領域存在交叉。
3 、 社會保障法對勞動法功能的發揮有補充和促進的作用,首先社會保障法爲勞動者的權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會保障法爲勞動關係的延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之間的區別
1、調整對象:勞動法主要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法調整國家、用人單位、公民(勞動者)、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因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發生的關係。
2、法律部門:在中央,設有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級政府都設有處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問題的行政機關或具體工作部門。
3、關係的主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軍人等不適用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公民(勞動者)。
4、立法目的:勞動法的目的主要是爲了協調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爲了保障社會全體成員在遭受各種意外和風險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5、解決程序:社會保障法引發的勞動爭議,由於具有某些私法關係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序來解決;勞動法爭議引發的爭議,由於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採用行政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基礎是勞動法,雙方的調整對象在社保領域存在交叉,社會保障法是勞動法功能發揮起到補充作用。同時,二者在關係主體、立法目的和解決程序等上面又存在區別。正確認識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的關係和區別對於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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