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無效嗎?
這種情況合同主體變更是有效的。在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爲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併和吸收合併。新設合併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併成爲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併由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設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的直接後果,是一部分勞動者要爲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體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併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了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只是分立、合併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爲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至於第二種情況,在企業沒有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下將勞動者安排至其他獨立的用人單位工作而發生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問題,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就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以勞動者同意爲前提條件。
所以只要是勞動者和原來的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不管原來的公司是否發生了合併或者是分立的情況,這個合同都是有效的,只要是還在合同期限之內,如果是發生了分立或者其他的變更,那麼需要將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這一方的主體產生相應的變化及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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