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不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訴訟的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如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但不服複議決定的,則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則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裏的“認爲”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爲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爲的侵害,至於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複議請求是申請人複議時向複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
4、屬於司法行政複議的範圍,否則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複議。
三、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
1、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2、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4、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5、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四、申請行政複議方式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已經做了工傷鑑定,但是對於做出結果不服氣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申請二次鑑定的。工傷鑑定的費用是跟鑑定的複雜情況收取的,鑑定的專家人數越多,那麼收取的鑑定費用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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