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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認定書補辦是怎麼規定的

在我國工傷認定書補辦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認定書是有各地的社保局出具的,能夠證明工傷的一種法律性的文書。在沒有工傷認定書的情況之下,員工是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所以工傷認定書,這對於員工和用人單位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證件。如果一不小心丟失的話,完全是可以補辦的,不過可能有些職工也不太清楚,在我國工傷認定書補辦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我國工傷認定書補辦是怎麼規定的?

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保存50年,工傷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丟失,不影響公司已經認定的事實,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工傷保險科複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工傷認定書丟了怎麼去補辦?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二、工傷認定書

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社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等。

員工本人只需要攜帶好身份證到作出決定的社保局的工傷科重新複印,並且加蓋印章就可以了。工傷認定書一般都是用人單位一份,員工本人一份,而且在社保局也留有一份的。不過像工傷認定書這些比較重要的文書,一定要注意妥善保存,最好不要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