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安徽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則上以溝通協商解決爲主,無法協商一致達成共識的,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處理,存在施工合同糾紛的案由定性爭議,可以經過訴至法院後,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案由的確定問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分析
第一,合同的效力問題。
如果將案由定性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施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質,而農村建房的施工人基本上是個體的泥工、瓦工等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個體施工隊,不可能具備任何資質,因此,定性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農村建房合同應爲無效合同。如果將案由定性爲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無需具備特別的資質,只要合同內容不違法,則定性爲承攬合同的農村建房合同爲有效合同。
第二,工程進度問題。
程量就無法按約計算,如果工程已經完工,且合同雙方對工程量無異議,工程量就按雙方合意的數字計算。如果工程未完工,或是雙方對工程量有異議,只能申請相關的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將案由定性爲承攬合同,因爲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工程量的計算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工程價款問題。
如果將案由定性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款的結算有如下幾種情況: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將案由定性爲承攬合同,因爲合同是有效的,則工程價款按約計算。
第四,房屋質量問題。如果將案由定性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爲造成合同無效,房主和施工隊均有過錯,房主明知施工隊無任何施工資質而與其簽訂建房合同,施工隊明知沒有施工資質而承建建房工程,所以,房主和施工隊按具體的過錯程度承擔房屋的質量責任。如果將案由定性爲承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責任,因此,房屋的質量責任應由施工隊承擔。
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例如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條款的約定均失去效力。如果將案由定性爲承攬合同,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不同社會效果分析
將案由定性爲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社會效果。
第一,合同無效,將使房主逃脫及時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不必因遲延付款而承擔違約責任),等於變相鼓勵房主尋找個人施工,這樣花費少而且責任也小,同時,這樣也會產生農民工不能及時獲取工資的社會問題。
第二、合同無效,則施工人的一些違約行爲,比如遲延完工、質量問題,即使給房主造成損害,房主也無從要求賠償,而且施工人對工程也沒有保修責任,這對房主的保護也是不周到的。這樣就會造成一個惡性循環,房主會盡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應的也會不注意施工質量。
第三,合同無效,則工程款的數額將難以確定。這類案件中,通常雙方對工程款都會有一個確認,如果合同無效,就要進行鑑定來確定工程款,這些小工程是很難找鑑定機構的,而且這樣數量衆多的案件全部都鑑定,會增加審判的週期和成本,不利於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合同無效,會使當事人遊離於合同保護之外而無須遵守任何約定,導致市場秩序更加混亂。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存在建築施工合同糾紛爭議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責任,違約方需要依法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存在糾紛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處理,司法實踐中,建築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就會嚴格按照有關建工的法律規定處理,主要涉及到合同的訂立情況、合同的效力認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等三方面的問題處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或者法律途徑予以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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