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工傷保險如何報銷?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會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進行報銷,我國現行的有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的法規依據仍是 1953 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部法規是企業保險福利制度的綜合性法規,適用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經營和私營等各類企業職工。其後根據這個基本立法,勞動部等有關部門又作了一系列單行規定。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和其後發佈的一系列單行規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爲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職業病待遇、職業康復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二、工傷保險如何賠付?
1.工傷醫療待遇
(1)職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負傷醫療,包括舊傷復發醫療,所需要的掛號費、診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就醫路費,全部由單位行政負擔。住院期間按規定標準開支的伙食費,由本人負擔 1/3,單位負擔2/3。醫療時間至醫療終結時止。
(2)企業職工因工負傷一般應在本單位診療所、職工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療;無法治療時,所在單位行政應轉送其他醫院或外地治療。職工經批准到外地治療,仍享受免費醫療待遇,就醫路費由單位報銷。由於醫院牀位限制,不能及時住院時,所需食宿費用可按因公出差標準由單位報銷。行政 事業單位職工的此項費用,可以按照企業單位的規定由單位報銷。
(3) 職工患職業病由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診斷和定期複查,需要轉院診療的,要按規定辦理批准手續。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複查所需費用,全部由單位報銷。
(4) 職工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間, 原標準工資照發, 直至醫療終結時止。
2.傷殘待遇
(1)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評殘,然後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辦法實行退體制度。其中,全殘、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80%;全殘、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 90%,並加發一定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原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標準工資降低時,發給因工殘廢補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補助10%;降低21~0%者補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補助 30%。在後來實際執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資,如果工傷職工調做輕便工作後未降低原來工資的,不再發給因工殘廢補助金。
因工殘廢補助金不能由於本人技術提高、工資晉級而衝減,調動工作後,調入單位應作爲工資的組成部分繼續發給。企業因工負傷的職工因犯罪被開除後,原傷未愈,或舊傷復發;找回單位的,原單位應該給予治療,在治療期間本人生活有困難的,可酌情給補助。
對於因爲工作的原因受傷而支付的費用,在之後該職員經過工傷認定,確定了該傷情確實是由工傷的,此時就可以提出費用報銷的請求。但若是其在職期間,單位沒有替其繳納工傷保險的,此時該請求不會被受理,但是不會影響職員享受其他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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