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個月,工傷認定還有用嗎?
現代生活中,在工作時間內受傷的職工不在少數。工傷鑑定應該儘早,按照我國的法律,爲了儘可能保證職工在工作期間的人身安全。如果您屬於工傷,那麼就會有一定的補償,那麼,超過一個月 工傷認定還有用嗎,下來由本站小編爲您答疑解惑。
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工傷認定時間是爲期一個月,超過了期限,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直接向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的工傷職工因行動不便等原因,無法自己提出申請,爲了方便這部分職工,允許其在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授權委託單位爲其辦理相關手續,單位提交工傷認定材料時應一併提交工傷職工授權委託書。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儘量在一個月之內提交,如果職員有特殊情況也可以通過特殊的法律途徑通過委託律師等方式來提交申請,總之,只要按照正規的法律途徑辦事,就可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上事本站小編對超過一個月 工傷認定還有用嗎?這個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可以幫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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