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和工傷賠償是否能兼得?
一、經濟補償和工傷賠償是否能兼得?
1、工傷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兩者兼得。
2、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進行補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
工傷賠償金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規規定,互不影響,二者應當兼得。
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與否取決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哪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工傷多長時間內申報爲有效期?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簡單來說,發生工傷後30天內,單位必須申報,單位不申報的,職工個人可在發生工傷一年內自己進行申報。
如果員工受到了工傷,那麼在規定的30天之內,由員工的公司幫員工申報工傷的經濟賠償。在此之後,如果員工經過勞動能力的鑑定,無法再繼續工作,而公司要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就需要給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二者是平行的,關係當然是可以得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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