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調查由哪個部門進行?
一、員工工傷調查由哪個部門進行?
職工發生事故,在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如果事故不明,是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在30日。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以及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填寫工傷認定表,並將有關材料直接交所在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然後,由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複印件)由A4紙裝訂成冊上報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
工傷調查的目的在於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以便確定工傷認定的結果,不同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勞動管理部門,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合法的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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