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異地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異地工傷保險的法律規定是根據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異地工傷保險認定也是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然後提出申請進行賠付。原勞動部曾經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4]18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異地申請工傷,應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1、參加工傷保險,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參保地標準賠償;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標準賠償。
二、受工傷在哪裏申請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是與我國當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吻合的。目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爲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無論是用人單位繳費的標準調整,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據統籌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工作性的傷害就是由於工作原因所導致的一切,由於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都必須要得到用人單位的賠付,這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是一種心理方面的平衡,並且是一種公平的舉措,當然異地工傷保險可能是比較複雜的,需要當事人辦理很多繁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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