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期間待遇是怎麼樣的?
工傷鑑定是在認定工傷也即是確認工傷的等級,根據更是對額等級法院才能給予正確的判決決定用人單位的賠償標準是什麼樣子的,所以在工傷鑑定的這段時間勞動者都無法工作,沒喲收入來源,那麼這時候受到的損失應該如何後處理的,工傷鑑定期間待遇是怎麼樣的?
工傷鑑定期間待遇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如果發現單位未按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即單位應該按照全體員工的實際工資繳費。
2、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實際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應該屬於違法行爲,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一是勞動部門可以給予單位處罰;其二是造成了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減少,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3、在計算單位違法行爲造成你的待遇損失時,是否按照你的實際工資計算,要看你的實際工資是否超過了所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果超過了就只能按3倍計算,如果未超過則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假如你當地所在市平均工資爲800元,那麼由於你工資超過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計算,如果當地的平均工資是1000元,那麼3倍就3000元,你的工資未超過,就按你的實際工資計算。
4、要求單位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後60日內提起勞動仲裁。
工傷鑑定期間待遇是怎麼樣的?在這裏小編向大家解釋一下 就是工傷鑑定期間由於員工無法工作造成的損失是有公司負責的,包括交通費用,鑑定費用等。在工傷認定之後確認工傷的,公司必須根據工傷等級給予勞動受害者相應的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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