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高溫費計入補償金嗎?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高溫費計入補償金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高溫費不會計入補償金,高溫費需要納入經濟補償金基數。
經濟補償金基數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的“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爲根據。”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1)、勞動法意義上的經濟補償有兩種,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其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2)、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就意味着經濟補償基數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4)、雖然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進行計算,但爲了保障社會公平,我國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做出了“託底”和“封頂”的規定:
1、“託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封頂”相關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沒有拿到高溫補貼如何維權?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工作地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該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採取哪些勞動保護措施?
1、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
2、合理佈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3、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並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4、每年高溫天氣期間,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的是,對於任何的用人單位的職員,若是在高溫的環境下依舊需要正常工作,此時單位是必須要支付高溫補貼的,雖然此時必須要採取現金的形式發放,但是高溫費並不是補償金,而是屬於津貼的範疇,單位若是不願意支付高溫費,職員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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