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分爲以下幾種情形:(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賠償金適用條件: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計算標準不一致。實際工作年限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不滿6個月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1個月的工資每滿1年1個月的工資。
備註: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B、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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