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義務是什麼,它與擔保人的義務有區別嗎
在擔保合同之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就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承擔擔保義務,那麼在反擔保中,債務人不履行責任,反擔保人反擔保人義務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去了解。
一、反擔保人的義務
反擔保在法律評價上與其他擔保無異,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2款規定,反擔保適用民法典與包括民法典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所以反擔保人的義務與擔保人的責任義務並無差別。
二、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所以反擔保人也必須履行保證人的責任義務,即在反擔保中當保證人擔責後,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則可以向反擔保人追償,反擔保人就必須履行責任向保證人履行債務。包括:
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爲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反擔保人的義務與擔保人的義務五本質區別,都是爲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只是後者是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前者是爲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擔保。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反擔保人義務的知識,希望給帶帶來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想知道的可以致電本站.
-
商業銀行保函格式?
商業銀行保函致受益人:因(下稱“保函申請人”)與你方簽訂了編號爲的(合同或協議名稱),我行接受保函申請人的請求,願就保函申請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義務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1.本保函項下我行承擔的保證責任最高限額爲(幣種、金額、大寫)(下稱“保證金額”)。...
-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該怎麼辦?
生活中很容易遇到借錢不還的情況,此時擔保人也拒絕履行應該履行的擔保義務。擔保人的存在其實爲了有人借錢不還的時候,債權人還有追償的對象。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擔保人的責任,債務人也拒絕還款,這時候作爲債權人就只能當冤大頭嗎?其實還是可以追償的,但是要注意不要...
-
財務公司從事的業務有哪些?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財務公司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第一,吸收成員單位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第二,發行財務公司債券;第三,同業拆借;第四,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憑;第五,辦理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
-
商業銀行從事貸款業務遵循原則?
爲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健全貸款管理秩序,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貸款通則》規定,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下列原則:合法原則。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的行政規章。任何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