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的義務是什麼,反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擔保在債權債務關係中是很常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擔保衍生了一種特別的擔保行爲,也就是反擔保,那麼反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想要了解這幾個問題的詳細解答,請閱讀下面這篇文章。
一、反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反擔保是指爲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爲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爲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爲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爲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爲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反擔保人的權利義務:
1、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2、反擔保人同意並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後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爲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4、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覆,則視爲已簽收該等文件。
5、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係的變更、主營業務範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捲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爲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後認爲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並且書面同意之後,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1)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託管;
(2)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併、兼併、分立;
(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註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4)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5)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7、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9、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徵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二、反擔保與本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爲原本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爲前提的;
3、反擔保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反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在上文小編還爲您整理了反擔保與本擔保的區別,相信您對於反擔保人的知識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想要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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