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國土局土地使用合同
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國土局土地使用合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圳市國土局爲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爲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於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在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市國土局將編號爲福田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範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爲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願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六、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元。
七、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築物完成與否。
八、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於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採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方爲有效。
九、交付於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佔有,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築物或任何其他非法佔有。
十、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後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十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十二、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市計劃局一份,市國土局一份,市稅務局一份,市建設局一份,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深圳市國土局 用地者 代表: 代表: 簽訂日期: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 深圳市公證處______
公證員(簽字)______
公證日期______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附件二:宗地圖(略)
附件三: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略)
附件四:發展大綱圖(略) 附件一: 土地使用規則 爲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爲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深地合字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深圳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一、定義
第一條 除本規則的條款或內容另有規定外,下列名詞應有如下的定義:
1.“工業村”指爲創造按國際慣例運作的投資環境,發展外向型經濟而設置的、面積約爲1,669,140平方米的稱爲福田國際工業村的全封閉式國際工業村。該工業村四周設置圍網與深圳經濟特區其他地方隔開,但設有二個行人通道通往工業村外並將有引橋與皇崗落馬州大橋相連接。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的地理位置圖。
2.“甲地段”拽工業要中劃定並標明爲甲地段的約665,000平方米的土地。甲地段的範圍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
3.“乙地段”指工業村內劃定並標明爲乙地段的土地。乙地段的地理位置圖見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三工業村位置圖。
4.“分地段”指甲地段分割成小塊後的地段。
5.“管委會”指深圳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福田國際工業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組織、職權等見工業村管理規定。
6.“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製作,用以標示一宗地的位置、界線和麪積的地形平面圖。
7.“發展大綱圖”指深圳市政府批准的甲地段的包括分期開發計劃在內的總體規劃發展藍圖。該發展大綱圖作爲土地使用合同附件四。
8.“土地使用權”指市國土局依法將國有土地按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劃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進行開發、經營、管理的權利。
9.“土地使用權轉讓”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爲。
10.“使用年限”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享有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11.“生地”指甲地段中未平整亦未完成配套工程之土地。
12.“半熟地”指甲地段中已平整及完成配套之道路及排水、排污工程的土地。
13.“標準廠房”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適合一般用途的、可分層分單位租售的廠房或貨倉。
14.“專業廠房”指按工業村各企業的規定要求,特別爲該企業設計興建的廠房或貨倉。
15.“單身職工宿舍”指在甲地段內興建以便租售給工業村企業供其僱用的單身職工居住的宿舍及附屬小型生活區,包括戲院、飯堂、門診所、商店、游泳地、球場及其他康樂活動設施等配套設施。
16.“商業樓宇”指在甲地段上興建的樓房建築,供行政及商業之用,包括(但不限於)辦公樓、商業鋪位、酒店、餐廳及商場。
17.“樓面建築面積”指按每層計算的建築物外牆的外表面所圍住的面積,包括建築物的每一個陽臺的面積(該陽臺的面積的計算包括陽臺各面的厚度)。
18.“公共使用工程”指位於工業村內的下列建築物和設施:
()海關、邊檢、監察之辦公樓、住宿樓;
()工業村管理委員會辦公樓;
()主幹道、人行隧道和皇崗落馬州大橋至工業村的引橋及道路以及連接工業村與深圳經濟特區的二號高架橋及道路;
()污水處理廠、消防站;
()分隔工業村與深圳經濟特區的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全部圍網、崗樓及巡邏道路)。
19.“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指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登記發證實施細則。
20.“工業村管理規定”指深圳市人民政府爲管理工業村而制定的深圳市福田國際工業村暫行管理規定。
21.“不可抗力”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而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二、用地價款之給付
第二條 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用地者必須在三天以內以支票或現金向市國土局給付用地價款10×即____港幣(hks____)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時,此定金可以抵作用地價款。〔用地者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請求退還定金。〕
第三條 給付定金後的用地價款餘款,用地者必須於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九十天內一次付清。
三、土地登記發證
第四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並在付清用地價款後,用地者應按特區土地登記發證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十五天內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登記。
四、界樁定點
第五條 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後〔三十(30)〕天內,市國土局應會同用地者實地依圖驗明宗地圖所標示座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覈定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用地者必須妥爲保護界樁,不得私自改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土局,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五、法律管轄
第六條 用地者及其受讓人在甲地段及下述第八條所述之分地段上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
六、土地利用要求
第七條 甲地段土地之用途必須符合土地使用合同中所述之土地用途。若需要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報市國土局審批。用地者在宗地圖紅線範圍內進行開發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如發展大綱圖。
(2)建築密度:按發展大綱圖之建築密度表設計。
(3)建築容積:爲建築總體的1.8。
(4)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平方米。
其中:專業廠房:____平方米。
標準廠房:____平方米。
單身職工宿舍:____平方米。
商業樓宇:____平方米。
(5)主體建築的裝飾要求:內外部裝飾均按批准的建築設計確定。
(6)按發展大綱圖,用地者將留出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空地,其中____平方米爲地面空地,____平方米爲在建成的建築物上的空地。
(7)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建築法規。國土局不得無理由地不批准發展大綱圖。如果日後發展大綱圖有小小的改動,則可不經國土地局批准即生效。
第八條
(a)在轉讓後的分地段上興建的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的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b)在甲地段之分地段轉讓後上興建專業或標準廠房、單身職工宿舍或商業樓宇必須符合發展大綱圖之規定以及土地使用合同之土地用途。
第九條 用地者對甲地段的建設開發以及其受讓人項目的建設與生產過程中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頒佈的環境保護法律、條例和法令,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實施細則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村管理規定中有關環保的規定。執行防治污染、防止公害的設施,要採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七、設計、施工圖紙、施工、竣工
第十二條 用地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起〔十二(12)個月〕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約以及申請並取得的打樁和上蓋工程執照,動土施工。
第十四條 用地者應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建成不少於七十五萬(750,000)平方米的標準和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如果用地者延期竣工或有部分土地建設開發未完成或轉讓,按未發展之土地市價的百分之十(10%)向市國土局繳納延期罰金,可從繳納罰金後延期一年。
在市場銷售情況許可下,用地者應按下列表進行建設下列樓面建築面積的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
()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十五萬(150,000)平方米;
()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三十萬(300,000)平方米;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四十五萬(450,000)平方米;
()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六十萬(600,000)平方米;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於七十五萬(750,000)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無法遵守本第十四條的規定,則市國土局和用地者應該按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協商處理。
第十五條 用地者建成的標準和(或)專業廠房和(或)單身職工宿舍和(或)商業樓宇在竣工之日後十(10)天內,管委會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築物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糾正。領取《建築物合格證書》後,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商業樓宇始得正式交付使用。
八、市國土局的責任
第十六條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項下的義務外,市國土局還應有下列責任:
1.負責提出宗地圖紅線範圍外各配套工程進度表,實施紅線區外各項配套工程及支付連接紅線區內配套工程的有關費用;
3.市國土局應通知用地者可能影響甲地段開發建設或經營的法律責任的任何變更;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任何法律變更不影響或改變土地的開發或經營。
九、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條 市國土局應委託用地者認可的國內外專業顧問,規劃及統一設計及建設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資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若在當地尚無乙地段的發展商則由市國土局)按甲地段與乙地段的面積比例就實際費用與用地者共同分擔。
第十八條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後的產權應無償交給管委會按工業村管理規定經營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關管理費支付方法如下:
環繞工業村的公路、圍網維修和污水處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發展商平均分擔。
政府部門功能、公安和邊防:由深圳市政府負責。
十、供水、供電、電話線、市政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局負責向甲地段提供足夠的不間斷食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應並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向深圳市供水單位取得必需的批准,准許用地者和(或)其受讓人繳納的水費與深圳市國營企業繳納的水費相等而且不用繳納任何附加費。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在土地使用合同簽訂前或同時申請該地段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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