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徵收
一、江蘇蘇州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徵收?
江蘇蘇州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江蘇蘇州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當地計生部門的規定爲準。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總的來說,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具體是由計生部門負責的,對於一部分在外務工人員來講,如果生育行爲發生在居住地,雖然戶籍不在當地,但是當地的計生部門已有權進行行政處罰,已經交了社會撫養費的,不會再因爲同一違法事實重新交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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