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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一、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範圍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辦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根據國家行政收費制度改革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作爲“收”的一部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地以往實行的社會撫養費“鄉收縣管,財政監督”體制和“專款專用”制度相應予以廢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二、國家財政的使用範圍是什麼呢?

根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預算支出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

三、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對象是什麼?

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徵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徵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爲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徵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作爲行政性收費的社會撫養費,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收取的,所以在收取後就是屬於公款,即應當上繳國庫,作爲國家的公有財產而進行使用,將其納入國家財政範圍內,使用的範圍就是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建設等方面所要用到的財政預算方面。

標籤: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