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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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巳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四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五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期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
關於遺囑繼承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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