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婚姻家庭權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於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的原則性規定;
2、婦女的婚姻自主權;
3、爲了保護孕、產婦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
4、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5、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
6、離婚時在住房問題上對女方的保護;
7、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8、在法定情形下照顧女方撫養子女的合理要求;
9、保障婦女的生育權和生殖健康。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於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作了如下規定:
第四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
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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