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都要房子該怎麼辦
如果雙方都要房子,法院會綜合考慮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如雙方今後再購房的能力、是否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以及房屋所有權的取得過程等各方面的因素,從而做出判決決定房子到底歸誰所有。如果雙方各方面的條件相差不大,那麼法院也會採取競價的方式決定房子歸屬。但是競價的前提是雙方都同意競價。
關於競價機制的運用,法院是很謹慎的,因爲,從表面上看,的確這種方式解決財產爭議很公平,因爲大家是在公平競爭。但是從深層次上看,這種公平有時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有的案件裏的女方在爲了照顧孩子,照料家庭而辭去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沒什麼可以同男方競爭的優勢,這種“公平”的競價也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只是在公平的外表掩飾下的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遇到雙方都爭某一財產所有權的情況,法院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判決爭議財產的歸屬,但是解釋同時又明確規定了採取競價的前提是雙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法院也是不能主持競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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