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代理詞範文示例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生以後,受當事人委託代理該糾紛的代理人需要擬寫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代理詞,該代理詞應該具備怎樣的格式和措辭是撰寫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下面本站小編提供一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代理詞,以供代理人蔘考。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山東xx律師事務所指派及原告xxx委託,就其與第一被告xxx建築安裝公司、第二被告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庭審中的質證和辯論,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合議時考慮採納:
一、原告有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並要求第二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原告是xx1、2號樓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008年9月15日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將位於青島南路與贛江路交匯處的xx1、2號樓工程承包給第一被告。因該合同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無效。同日,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將該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上述兩合同均屬於無效合同。但原告實際施工完成了該項建築工程,且工程已於2011年6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給第二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原告作爲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要求第一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要求第二被告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原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計價方法爲包死價,工程總價27360474.00元,同時合同還約定對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材料價格等項目可根據設計、施工需要進行工程價款調整。雖然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依據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製作了工程結算報審書,並於2011年9月13日遞交給第二被告。但是第二被告以種種理由不進行結算。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合同對答覆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爲約定期限均爲28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有權請求按照竣工結算報告中的30859028.7元結算工程價款。至今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2500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00多萬元。
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工期延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後,原告如約積極採購鋼材木膠板等材料、租賃設備,組織人員進入現場施工,但是,由於第一被告工程範圍以外的xx1號樓樁基工程需要整改,造成工期延誤。2008年9月25日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1、2號樓工程暫不開工,工期以簽署開工報告的日期計算。直到1、2號樓樁基工程經驗收通過,第一被告才於2009年4月30日向第二被告下發開工通知,正式開始施工。這樣,由於第二被告的原因造成工期一直向後拖延,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0500元,被告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原告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原告可以要求自工程交付之日(2011年6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本金×時間×年利率6.65%÷360)。
綜上所述,原告作爲xx1、2號樓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完成了該項工程並通過了竣工驗收,作爲該項工程的發包人第二被告和承包人第一被告依法應當承擔給付所欠工程款、延期開工的損失及利息的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合議時考慮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代理詞的質量高低關係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法院能否做出對本方當事人有利的判決,因此,作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代理詞的撰寫者,代理人應當尤其注意代理詞的撰寫方法和措辭應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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