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是什麼?
一、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是什麼
具有工程發包資格以及有能力支付工程價款的當事人和合法將當事人的這些資格取得了的繼承人就是發包人,發包人有時被稱爲發包單位、施工單位、業主或工程法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和合法繼承了這些資格的那些被髮包人接受的建築施工方就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時被稱爲承包商,施工企業,施工人。
二、發包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施工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施工承包人按時進入施工現場。
(2)向承包方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設備。
(3)檢查項目質量和進度。
(4)組織驗收。
(5)付出代價,獲得項目。
三、承包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時開工是保證按時完工的第一步。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應當做好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和使用、現場的平整、施工所需的水、電、路暢通等各項前期工作。
(2)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程的進度和質量,不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3)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民法典》規定,如果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由於構造的原因,開發人員有權要求免費修理或返工或重建項目在合理的時間。因修理、返工、改建耽誤交付的,建造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規定,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人身、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驗收後不按時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付款。承包人收到請求書後仍不付款的,對可以折價或者拍賣,以保證自身利益不受損失的工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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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掛靠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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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單方終止的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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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勞務分包法律法規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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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可不可以勞務外包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