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應當進行重新鑑定的情況
一、交通事故應當進行重新鑑定的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鑑定結論後,如果認爲鑑定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鑑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
二、交通事故重新鑑定條件有哪些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依法作鑑定,法律並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的鑑定結論,什麼情況下應當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做出的鑑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鑑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准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鑑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託,自己委託的,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鑑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定而成爲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覺得自己身體有出現損傷的,可以要求進行傷殘鑑定。針對鑑定出來的結果,當事人如果覺得被鑑定人的情況跟鑑定結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但是應該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來,否則超過期限了就不具有爭辯的優勢了。這種允許重新鑑定的行爲,也是爲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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