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探望權怎麼寫?
夫妻雙方離婚時,已經對孩子的撫養權作出了判決。其中一方持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需要支付所需撫養費,且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但是這是在離婚時需要爭取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材料申請對孩子的探視權,那離婚孩子探望權怎麼寫?
一、離婚孩子探望權怎麼寫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夫妻是因爲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在協商時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這時,探望權人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探望問題了。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關係。
對於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應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顧慮後再執行。禁止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什麼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爲“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爲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爲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如果因爲某一方面的原因導致撫養人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這時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向法院訴訟申請要求探視權。在探視時要注意不能破壞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也不能影響離婚的另一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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