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不讓男方探視可以以探視權起訴嗎?
離婚是很多婚姻破裂的夫妻選擇的道路。離婚也已經不是以前會被人詬病的事情,大家對此也已經非常的理解。離婚之後,尤其是還有孩子的,雙方還是會有一些瓜葛。離婚後,因爲大人之間的矛盾,不允許另一方探視孩子,可以以探視權起訴嗎,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一、探視權的含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可以以探視權起訴嗎?
可以以探視權起訴嗎,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配合探視,也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民法典》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8週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婚姻關係不一定會長長久久,說到底,它也是一份合約,和我們說的租房合同、勞動合同是一樣的。它遵循雙方的意願。如果雙方不想繼續這份關係,我們是可以理解的。父母作爲成年人,不要因爲大人的原因,剝奪孩子的權利。可以以探視權起訴嗎,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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