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決定被監護人的生死嗎
一、監護人可以決定被監護人的生死嗎?
不能,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產生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1、當第一順序人爲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2、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3、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4、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爲:
1、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於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2、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於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當父母不在同一單位時,則有兩個有資格指定的機關),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在爲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三、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認爲監護人就可以隨意決定被監護人生死的這種想法是很無知的,在社會生活當中,沒有任何人和機構能夠去隨意確定我國公民的生死。雖然孩子的生命來源於父母,但是孩子和父母都是獨立的個體,父母所擁有的一切的民事權利,孩子從出生以後的這些權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監護人,就算是父母扼殺掉了自己的孩子,都是要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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