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承租房嗎?
一、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承租房嗎?
不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對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爲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爲法律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爲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
爲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二、承租房是什麼意思?
1、就是一方將自己享有租賃權的房屋出租給你一人使用,該出租的房屋處於出租狀態。如滿意請採納爲答案並評價您的評價,是我提供專業服務的動力法律專業問題的解決,建議您及時委託律師處理,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隨時聯繫。
2、“承租方”:也稱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享有租賃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承租人可直稱爲“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範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3、社會生活中,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普遍存在,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想要繼續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權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賃,導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極不穩定的現實。其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瑕疵通知。
綜上所述,監護人是不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的,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方面,對未成年的人生監護以教養保護爲目的,所以說並沒有處理被監護人房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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