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降低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一、離婚後降低撫養費的情況有哪些?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見,不管是法院判決還是父母雙方達成的協議確定的撫養費金額,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那麼,相對應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特殊情形時,也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
二、撫養費糾紛解決辦法是什麼?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決。
綜上所述,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爭議的焦點在孩子撫養上面。經過法院調解,雙方確定撫養權歸屬的,應當簽訂一份協議,裏面也會明確撫養費相關事項。一般來說,婚後撫養費都是要增加的,畢竟物價水平一直上升,但是當給付方因事故失去收入,或者被判刑無力承擔的,可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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