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收入減少是否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
夫妻雙方離婚時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無論是通過協商,還是訴訟的方式,孩子撫養費,都需要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當然最終由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離婚撫養費收入減少是否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
一、離婚撫養費收入減少是否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
揭某工作變動後經濟狀況明顯下降,可能對其生活造成困難,屬於法定應當變更的事由。如果並未造成其生活困難是不能准予其減少撫養費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據此,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原約定的小孩撫養費。
二、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離婚撫養費收入減少可以請求降低撫養費的支付,這是由於父母經濟能力下降,若再支付高額的撫養費用,將不能維持基本的經濟生活水平。父母需要將孩子撫養至成年,此後,若父母年老,沒有經濟能力,孩子需要履行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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