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撫養權女方有理由不出撫養費嗎
一、沒有撫養權女方有理由不出撫養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特殊情形,是可以不支付撫養費的,例如沒有收入又沒有勞動能力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申請撫養費強制執行不給處理
人民法院要進行經濟調查來調查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情況,如果經過人民法院調查之後,被執行人被查出真的沒有財產可以供執行,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可以選擇中止執行,但是這並不代表免除責任。被執行人如果被要求支付撫養費的那一方發現自己擁有其他財產的,要求支付的一方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再次執行。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被執行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54條規定寫道: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之後,依舊償還不了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自身的撫養義務。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後,若當事人還是不支付撫養費給孩子,那就屬於違法行爲。如果判決和裁定已經生效還是抗拒履行,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此時就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那是可以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於孩子撫養費的相關規定是,如果再有能力支付撫養費的時候,正常撫養費用爲個人收入的20%~30%左右的樣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比如說自己本身無勞動能力,或者是無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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