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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撫養權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沒有撫養權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沒有撫養權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1、沒有撫養權不出撫養費時,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父或母。

2、經法院判決依然不支付撫養費的,需要撫養的子女可依據法院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在撫養費的範圍內強制扣除未支付撫養費一方的財產。

3、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涉及刑事犯罪,需要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對方消失不見也不消除對方應當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對方消失不見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取訴訟,要求消失不見的對方支付撫養費。

相關提示:

1、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對於幼時不知道可以起訴不支付撫養費一方的孩子來說,等到其知道時可能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那麼此種情況只要在訴訟時效內,依然是可以追索撫養費的。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時效爲三年,自子女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應當提起民事訴訟。

2、撫養費可因生活、學習等原因而增加。

我國法律規定,當子女因生活、學習等原因而需要增加撫養費時,撫養費可適當增加,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不同意增加撫養費的,子女可以自己名義起訴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要求增加撫養費。

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一、現行“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二、現行“婚姻法解釋(一)”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三、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規定: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有很多的公民認爲自己和對方離婚還得不到孩子就開始無賴地不想給任何與撫養有關的金錢,這樣的行爲肯定是直接對孩子以後的正常生活有很多的傷害,所以作爲受害的子女就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讓法官用判決來要求對方給所有的費用。

標籤:撫養費 撫養權